近日,在第23届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大会上,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透露,目前,保监会正在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云南、深圳两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已经批复。据了解,更早的是,在今年5月,深圳保监局就已宣布开始研究巨灾保险推进模式,而云南则在地震保险制度探索和研究方面,初步进展已经取得。
如果更仔细一点来看,对云南探索的巨灾而言,保险应该以对地震为主,主要是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而在深圳,主要应对的灾难是台风和洪水等巨大灾害,通过综合巨灾方式,可以为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对于目前的试点进展情况,董波介绍到,两种巨灾模式的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与此同时,在推进试点方面,中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除地震外的保障,如浙江、广东、福建、广西等地,基本涵盖绝大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房屋倒塌或损毁。然而,试点终归还在进行当中,最后敲定成文的制度还未出炉。
经过多年酝酿,巨灾保险制度一直没有推出。对此,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总经理和春雷分析,现在国内巨灾保障的补偿作用不够明显。从目前来看,中国巨灾保障的模式主要是以政府救助为主,虽然政府救助的效率非常高,动员的能力非常强,但是在救助过程中专业化程度亟须提高,未来保险的保障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来看,保险保障的覆盖面相对比较低,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公众巨灾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每一次遭遇巨大自然灾害后,保险的补偿作用还很有限。
纵观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来看,巨灾制度往往是由政府牵头形成。首先是国家立法要求相关方强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险机制,如美国的农业保险,政府或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或担任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并对原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如日本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政府参股的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负担风险;三是借道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比如销售“巨灾债券”等;四是税收优惠。
与此相比,我国尚无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途径只有两种:从保费中出资5%-15%投保再保险,或出资5%-10%参加各省政府牵头的“大灾基金”。
和春雷建议,应在国家层面有顶层设计,特别是在巨灾立法、政策支持和政府职能协同等方面应该有一个制度安排,防止在巨灾保险的整个设计过程中间出现碎片化现象。
在产品研发方面,和春雷认为,保障合理、覆盖面广和成本不高的原则在产品设计中应该坚持;比起普通商业保险,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公众的承受能力是巨灾险重点,应优先考虑地震、洪水、台风和自然灾害作为保障。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地方的巨灾风险特点,从而设计出差异巨灾保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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