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一样,都是根据科学计算,以事先交纳保险费的办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但与其他保险制度相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人承保的必须是依法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产生的原因不同主要分为两种: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山。合同责任是指因民事主体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其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属约定的损害赔偿,然而合同责任是否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呢?就功能来看,合同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保障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或尽可能获得因债务不履行所遭到的全部损失的补偿。就支付方式来看,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仅就此看来,可以由保险人“代位”赔偿,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不过,除英国1974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认为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事故包括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大多数国家把合同责任作为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仅补偿侵权责任。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中,只能将侵权责任作为责任标的,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约定的责任。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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