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顺利解决,维护法律尊严。
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仍有不少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这使得法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被保险人一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有义务替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这样,责任保险使赔偿问题得以落实,保证了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4.促进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提高,推动机动车工业的发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因而使得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关注交通安全状况,联合生产厂家开展对机动车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组织技术力量帮助他们设计安装安全技术设施,消除风险隐患,为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提高做了大量的工作,扩大了社会对机动车的需求,促进了机动车工业的发展。
5.有利于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50年代初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在1955年就停办了这一业务,而同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获得广泛发展,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才重新恢复这一保险业务,这才使我国与国际保险市场通行做法一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与国外的经济贸易活动将越来越频繁。在保险领域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有利于保障来华投资的外国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解除他们对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问题的担忧,增强外商在我国投资和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信心。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