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的基本职能是:(1)分散风险:为了确保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的被保险人。(2)补偿损失: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由机动车所有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巾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予以承担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制度是国际上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最常用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迅速解决我国与日俱增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保险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较为滞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有规定,却存在很大不足。由于理论研究的欠缺,司法实践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对我国稚嫩的保险业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保险市场将全部对外开放。因而现在很有必要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改进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以迎接国外保险业的挑战。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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