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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慎撞死儿子 母亲起诉父亲及保险公司获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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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7日消息,去年9月鄱阳县发生一起惨剧,一父亲开车不慎碾死了自己的儿子,事后孩子母亲将父亲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

       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7日消息,去年9月鄱阳县发生一起惨剧,一父亲开车不慎碾死了自己的儿子,事后孩子母亲将父亲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开庭审理。




       原告曹某和被告吴某原本是夫妻,离婚后,两人1周岁的儿子小吴跟随父亲吴某一起生活。2019年9月7日,吴某驾驶小型客车从家中出发上班,不慎撞到在家门口玩耍的小吴,因伤势过重,小吴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涉案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限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曹某因索赔无果,以吴某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7万余元。


       4月24日,鄱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被告吴某认为,其已经处理儿子后事,不应赔偿丧葬费,且其作为小吴的父亲,也是受害者家属,不慎将儿子撞死,精神上已受到巨大损失,自己不应再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理由:小吴系学龄前儿童,吴某和曹某作为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者系吴某的儿子,故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承办法官认为,法律并未明确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此案中受害人小吴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并无不同,将受害人小吴剔除“第三者”范畴,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因此该类案件中家属成员应当被界定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引起的家庭悲剧,承办法官庭前庭后多次对该案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曹某32万余元,其中6万余元支付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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