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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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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督。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保监会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督。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保监会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受害方造成损害,但被保险人未向受害方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三十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第三十六条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起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实际业务收入总额计收实际保险费,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方式,多退少补。如果合同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与投保人结清保险费。
释义第三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业人员:指持有有效的会计师执业证照并与被保险人有正式的合伙、雇用或聘用关系的会计从业人员。委托人:指以书面合同形式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合同约定的会计师专业服务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机构或个人。每次事故: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追溯期:指保险合同列明的一个特定日期(称为追溯日期)之后至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的连续时段,在该时段内被保险人的在册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师专业服务工作中发生的过失行为并符合本保险索赔条件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晓将被索赔者不在其列。经济损失: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承办委托代理事项过程中的过失所直接(非派生或间接)导致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委托人的财务损失。第三者: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是《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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