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市政府最近批准通过、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2010年1月下发的有关文件明确:“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市政府《关于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曾明确提出,要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但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成为保险理赔依据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一是人民调解与承保机构的调查事实与认定责任,不仅环节重叠,且不能彼此取代,而如何结合,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二是调解协议与保险理赔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在充分调研和协调的基础上,《办法》通过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以期解决调查重叠问题,并利于调解协议的快速及时履行;对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问题,《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经营原则、保险条款设计、保险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予以规范,以期鼓励承保机构开发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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