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用不大,不建议投诉!。
首先,《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因并未对何谓“及时”,以及何谓“情形复杂”作出进一步解释,所以,理论上保险公司只要在30天之内作出核定是不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时效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30日,没有注明是按工作日计算,所以,30日指的是自然日,节假日也是算在内的。
另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这个30天,应当从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材料不充分,保险公司提出补充材料要求的,客户补充材料的期间,应该剔除。
举个例子 :
客户2020年1月1号向保险公司报案,1月5号向保险公司寄送材料,1月7号保险公司签收了理赔材料,那么理赔时效应该从1月7号开始计算;1月10号,保险公司审核了材料,发现还缺少部分材料,保险公司把补充材料的清单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了客户,客户因为忙碌,一直拖了将近两个月采取补材料,保险公司在3月1号收到补充材料,但一直到3月20号,都没有处理,客户这时候急了。自己百度了保险法,来咨询保优赔:
“你看,我1月5号就叫材料了,保险公司3月20号还没动静,是不是已经违法了保险法?”
保优赔帮这位焦急的客户计算了一下:
虽然客户是1月5号寄送的,但是保险公司是1月7号收到材料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是按照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那么理赔时效计算的起点是1月7号;
1月10号的时候,保险公司给客户发送了补充材料通知,7号到10号,一共用了3天;而10号这一天开始,时效暂停,需等到保险公司3月1号收到补充材料的那一天再恢复。到3月20号,保险公司还没有给出答复,这是一共用了19天,加上之前的3天,一共是22天,还在保险法规定的30天内。
所以保优赔给的建议是,在保险公司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时,尽量不要去过分维权,咱们第一次可以先以温和的语气但又不失坚定的态度,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催办,可以这么说:
1. 我已经将补充材料寄到贵司了,贵司也在3月1号签收了,到现在还没有审核结束,请帮我催办;
2. 我的案件也不是复杂案件,贵司应当及时处理,请注意贵司处理案件的法定时效。
接下来,咱们耐心等待吧,保险公司在审核结束后,应当把审核结果通知给客户,对于符合保险责任、同意支付保险金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在10天之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支付的。
最后一点,在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白热化的当下,理赔时效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最直观的指标之一,但凡保险责任明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拖拉,如果真摊上这种事,可能的原因如下:
1. 案件情况复杂,处理起来比较繁琐
① 保险责任难以确定;
② 损失项目复杂,损失核定过程耗时较多。
2. 一些特殊险种,赶上了理赔案件爆发期
比如,旅游保险遇上疫情,遇上旅游高峰期;比如少儿医保遇上季节变换;比如意外险遇上冬季下雪、道路结冰。
3. 也可能是保险公司问题
比如,赶上人员变动,赶上年底特殊情况等。
万一真的超时了,且态度消极的话,可以根据情况再考虑下一步行动,如投诉或寻找专业人士去和保险公司沟通等。
保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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