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业要实现稳健经营,要求承保的每一保险风险单位的保险风险责任比较均衡,不能悬殊过大。因为根据保险风险分散的原理,意外保险单位越多,保额越均衡,意外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好;反之,意外保险人对各保险风险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越是大小不等,意外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差。
可能由于一次保险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一个保险风险单位内必须支付巨额的意外保险赔款就会使财务陷入困境,甚至导致意外保险人的破产。因此,意外保险人必须对每一保险风险单位承担的责任加以控制。
但事实上,意外保险标的的价值悬殊,意外保险金额差别很大,意外保险人又不能一味地追求均衡保额,因为那样的话根本无法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通过再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公司和再意外保险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科学的制定自留额和责任限额来控制自己的保险风险责任,包括对一个保险风险单位保险风险责任的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保险风险责任的控制以及全年累积保险风险责任的控制。这样把超过自己承担能力的保险风险责任转移出去,既增多了保险风险单位的数目,又达到了意外保险金额均衡的目的,使预期平均损失与实际损失更加接近,从而保持了财务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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