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保险风险单位或一系列保险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意外保险责任进行分配,在实务中自留额和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意外保险的方式不同。以保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比例再意外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公司在确定自留额大小时,通常考虑 3 个因素。
(1) 公司自身财务状况。资本金越大,意外保险基金越多,自留额可以越大。
(2) 承保业务的保险风险程度。发生损失的保险风险越大,自留额应越小。
(3) 意外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意外保险人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越高,对意外保险标的情况掌握越充分,就能越合理准确的确定自留额。
为了确保意外保险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意外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意外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意外保险业务的意外保险公司当年自留意外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4 倍。
第一百条规定:意外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意外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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