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因保险条款列明原因造成与产品购买者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损失。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因下列原因造成与产品购买者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因被保险产品修理、更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运输费和交通费,保险人亦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产品由购买者在保险期限内购进被保险产品之日12时起,到次年同日12时止,期限为1年。
产品标明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则以标明日期为保险责任终止日。责任免除下列产品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二)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三)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四)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五)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二)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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