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保险形式,它的历史渊源相当悠久。世界上公认的最早的社会保险思想产生于2000多年前的中国,而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则建成于19世纪的德国。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通过形成专门的保险荃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它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商业保险、政策保险等共同构成一个全方位的危险保障网络。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养老金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普及程度,是衡量一国社会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
可以说,从产生伊始,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就相伴相随、共同发展,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从表面看来,社会保险包括的保险事故除失业之外,与人身保险所包括的保险事故基本相同,即都对人的生、老、病、残、死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从经营技术上都以大数法为数理基础,都要求参与者的数量多;从举办目的上看,都是为了使人们生活安定、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社会的发展。但二者实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 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1)从经营目的看。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之后。可以及时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无论人身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
除此外,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其目的还在于使低收入者的生活获得保障,从而保证大多数国民的集体安全,是福利政治的一项重大措施。概括而言,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对其基本生活提供的物质保障。它不是靠单纯的经济手段实施的,而是国家和政府为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而实施的一种社会政策。
这种“政策性”特征决定了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效益为主,运作过程中有明显的行政性特点。政府是社会保险的实施者,因而对其财的一种社会政策。这种“政策性特征决定了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效益为主,运作过程中有明显的行政性特点。政府是社会保险的实施者,因而对财 务盈亏负有最后的责任。这就是说,保险金盈余时将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发生亏损时则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从而使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
与此相对的,人身保险首先是一种商业保险活动,是人们自愿投保,自由参加,没有任何强制性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经营活动。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而实现的一种经营活动。人身保险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作为企业,其经营的首要目的就是经济效益。
因此人身保险人要精确地计算危险率,确立合理的保险费率,积极运用保险资金。当然人身保险业务客观上也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对稳定社会生活有积极意义。人身保险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经营亏损时,国家财政不予以补贴;经营得当,有利润收入时,完全由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或决策层决定其使用方向和用途。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和增进国民身体健康、保漳国民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基本生活需要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这一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它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志。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不以所谓保险契约签订为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并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不以所谓保险契约签订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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