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医保部门了解到,我市上调2013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调整部分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根据《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市统计局公布2012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2.4%;省统计局公布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966元,比2011年增长13.48%。由此算出2013年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幅度为10.16%,自2013年7月起执行。
同时,根据《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2013年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及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月计发基数为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4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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