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我省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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