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为方便长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简化往返报销手续,经研究决定,对长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进行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条件符合发放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l、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2、退休后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手续;3、未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二、发放办法每年4月,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在对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余额进行结算更新后,对经核准符合发放条件的居外退休人员,打印《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发放清单》,交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以便退休人员核对;同时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个人帐户和往年帐户余额。三、当年医疗费用结付规定1、居外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发放后,其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再到市社保中心报销时,按以下程序结付:先用实际发放的个人帐户金额进行冲抵,其它费用按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付。2、已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申领手续的居外退休人员,如被核准办理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及家庭病床的,市社保中心将终止其个人帐户余额的发放。四、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本市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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