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浅析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救助标准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救助标准主要有: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 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 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 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 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怎么样
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支付办法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保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用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病治疗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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