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2013年10月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以来,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有效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有效地解决了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截止2014年10月底,共为1875人次报销医疗费用986万元。2013年11月辽源市代表吉林省,迎接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专项检查,得到了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一)上下联动,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出台了《辽源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全省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要求,确保市县上下联动,同步启动,不留死角。并将开展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列入2014年辽源市惠民实事,强力推进。
(二)加大投入,资金筹措到位。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主动协调省相关部门,两年来共筹措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1000余万元,为及时开展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同时,为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切实满足居民大病报销规范、即时、准确的现实需求,在原有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开发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即时结算软件系统,在全市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大病医疗保险划卡结算,达到全市参保人员“同人、同城、同库、同待”,实现全市医疗保险网上“一站式”服务和费用结算“一卡通”,进一步提升了辽源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保障能力。
(三)强化服务,待遇兑现到位。一是积极采取便民措施。对应享受大病待遇人员及费用进行排查确认,开通绿色通道,减化报销流程,做到即来、即核、即报,尤其针对参保特殊困难享待群体更是贴心服务,保障其排前兑现。对2013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依照政策全部给予支付到位。二是及时提高待遇水平。按照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调待政策,参保居民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以上医院11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1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6万元;1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进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年度起付线960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基本+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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