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轿车着火被焚毁,但他当时没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且火灾原因不明,因此保险公司
拒绝赔偿。此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昨天笔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某称,他于2009年12月7日购车,并于当天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6.8万元,保险期一年。去年10月29日,王某的轿车在昌平区发生火灾并被焚毁。经昌平区公
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车辆内部线路、油路的问题。王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
损失保险条款,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他车辆损失6.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应在事发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他们并没接
到王某报案。同时,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排除了车辆因自身问题起火的可能,不排
除人为外来火源所致,现在车辆着火原因不明,属于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此外,王某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为6.8万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