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江苏常熟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法院 案由:经济损失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件:顾峰将自身的家用小汽车以每日150元的价钱转租给王军。那天晚上,王军安全驾驶此车与此外8人执行抢劫,犯案后开车逃走中途产生车辆翻车的单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王军等抢劫案移诉后,顾峰诉至人民法院,规定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害60540元。 案件回看 租车自驾用以抢劫 2011年5月4日深更半夜,无锡玉祁某道路忽然传出一声巨响,但见一辆当代牌轿车翻了个四脚朝天,从车内钻出来五个人,在其中一人镇静警报并等候交警队解决安全事故。 该辆车的买车人是盐城人顾峰,他亲哥哥运营着一家汽车租凭部,顾峰自身户下的现代轿车也停在服务中心。5月4日,王军来租车自驾,顾峰就把该辆小汽车转租给了王军。 那天晚上,王军与别的8人各自安全驾驶着该辆租入的小汽车和雇来的另一辆非法营运,赶到坐落于常州市某工业厂房内的赌档,带上事前准备好的铁棒、短刀等专用工具,蒙脸闯进,抢去房间内赌徒的二只女性提包,劫得现钱2.4万元,并施暴尝试抵抗的姜栋、严晓怡,造成 姜栋不治身亡、严晓怡负伤。 过后,9人分赃后各奔东西。王军等五人开车逃往江阴中途产生安全事故,王军警报并报保险公司解决道路交通事故。5月7日,警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线索,将王军等抓捕。 2012年10月,这起抢劫案在常州市移诉,该辆涉案人员小汽车被发归还顾峰。因为车辆在安全事故中毁坏比较严重,顾峰花去维修费六万汪义。当顾峰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之,依据保险条款要求,因车辆被运用做为抢劫专用工具,归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范畴,保险公司未予索赔。 庭审现场 车辆主要用途是不是被更改 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明确提出,顾峰私自把家用小汽车用于运营,违背了保险条款,“依据家中自用车保险条款,被商业保险家中自购车辆、非运营用车辆从业运营运送造成 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风险水平提升的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不然产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担负承担责任。” 顾峰则称,自身和王军了解,是把车出借他应用,不可以算作更改车辆主要用途。殊不知保险公司历经调研,找到当日的租车协议。协议书尽管是以汽车租凭部的为名与王军签署,可是车辆确是顾峰户下的家用轿车,并不备案在服务中心的运营车辆中。 对于此事,顾峰认可,转租给王军的车确是自身的家用轿车。当天,王军到顾峰亲哥哥运营的汽车租凭部租车自驾,顾峰想起自身的车系恰好合乎王军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赚些外块,便把车转租给了王军,以每日150元扣除房租。 保险公司是不是免除责任 “我并不了解王军租车自驾是用以执行抢劫,这不是我的责任。”顾峰觉得,抢劫案与自身不相干,保险公司以涉案人员车辆用以从业抢劫违法犯罪的非法活动为由回绝赔付,危害了自身做为买车人的权益。 顾峰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单,“保险公司早已对我的车开展了车辆定损,额度是60540元,表明保险公司早已认同了我的损害,为何就不可以索赔呢?” 保险公司觉得,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说得很清晰,“运用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从业非法活动,保险公司不担负承担责任。”对于从业非法活动的是买车人自己,還是租用方,针对保险公司而言,并不危害对违背保险条款客观事实的评定。 顾峰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能够 先索赔后向王军追索,这一规定遭受保险公司的回绝,“把车放租并已从这当中盈利,就应当担负相对的风险性。假如上诉人要追责车辆损害得话,那也应该是提起诉讼侵权责任人王军,与保险公司不相干”。 一审判决驳回申诉诉讼请求 针对保险公司编造谎言的两根免责条款,顾峰称自身并不了解,由于在签保险单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內容开展确立表明,最立即的直接证据便是投保单中的签字并不是他自己签写。历经笔迹鉴定,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签字确实并不是顾峰自己所写。 可是保险公司觉得,抢劫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上提醒阅读文章该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也将有关免责条款以加黑字体加粗的字体样式印刷,已执行了告之责任。 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将免责条款的內容、情况、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确立告之被保险人,可是针对比较严重违背法律法规条文的无照驾驶、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运用车辆从业犯罪行为等,保险公司的确立表明责任可适度缓解。 此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上提醒被保险人留意免责条款的內容,即便保险公司未将抢劫的界定、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等做出确立表述,顾峰也理应了解抢劫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不容易对免责条款的了解造成模棱两可。因而顾峰虽未能保险单上签字,但保险公司已执行了“确立表明”责任,该免责条款起效,保险公司不可向顾峰担负承担责任。故人民法院依规裁定驳回申诉了顾峰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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