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摩托,驾驶人持C1照驾驶摩托产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强险范畴内担负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驾驶人追索。 案件介绍 2013年6月23日,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徒步的纪某某某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纪某某某负伤。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交管部门评定张某某驾驶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纪行为和过失很大,应担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了强险。后纪某某某将张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案发地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强险范畴内赔付纪某某某各类损害累计42300元。保险公司在执行承担责任后,向张某某追索赔偿费42300元无果,彼此产生矛盾。 开庭审理见解 上诉人保险公司诉称:2013年6月23日,被告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徒步的纪某某某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纪某某某负伤。该车子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后纪某某某提到起诉,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强险范畴内赔付纪某某某各类损害计42300元。现保险公司已执行承担责任,因被告张某某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未获得驾驶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条文保险公司得到法律规定追偿权,要求诉请被告张某某还款赔偿费42300元。 被告张某某编造谎言:其拥有C1驾驶证,由于小轿车和摩托都归属于机动车,而其拥有C1机动车驾驶证,只有算作应用对象错误,但不属没证驾驶,保险公司追索无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裁判员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要求,驾驶人理应依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被告张某某拥有准驾车型为C1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中不包括二轮摩托车,其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个人行为属未获得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要求,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质或是未获得相对驾驶资质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范畴内向型侵权人认为追偿权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适用。遂裁定被告张某某还款保险公司赔偿费42300元。 案子分析 一、持C1照驾驶摩托属“未获得驾驶资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要求,驾驶人理应依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国家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领取和应用要求》配件一注明C1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中小型、小型载客汽车、轻形、小型载货车及其轻、小、小型专项作业车”,其准驾车型中不包括摩托。不容置疑,拥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的个人行为属未获得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 但非常值得大家留意的是,在生活起居中,如同此案被告张某某一样,有许多人会有那样不正确的了解,觉得拥有C1机动车驾驶证就可以驾驶摩托,进而为产生安全事故后造成索赔纠纷案件种下安全隐患。实际上在保险行业实践活动中,早在2007年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中“未获得驾驶资质”评定难题的复函》就明确提出:驾驶人必须驾驶某类种类的机动车,需经考试通过后获得相对的准驾车型资质,因而,具体驾驶车子与准驾车型不符合应评定为“未获得驾驶资质”。 二、“未获得驾驶资质”产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可追索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规章》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商业保险机动车产生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工作人员、受益人之外的受害者人身安全死伤、经济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规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给予赔付。第二十二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垫款救治花费,并有权利向致害人不浅追索:(一)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质或是喝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要求,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质或是未获得相对驾驶资质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范畴内向型侵权人认为追偿权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适用。 此案中,被告张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归属于“未获得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强险范畴内执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利向被告张某某认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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