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目前我市现有各类保安从业单位近千家,押运、门卫、巡逻、物业、小区、工厂、技防等保安从业人员近4万人,保安服务业年产值预计达8亿—10亿,保安服务业已逐步发展成为我市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保安市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治安状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主要在一些原则性较强的方面作了规定,但在保安公司设立、保安员考试发证、保安企业及保安员职责、权利、义务等具体操作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迫切需要出台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单位应为保安投保意外保险“针对部分保安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状,办法也对保安员合法权益保护、奖励等作了具体要求。”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市公安局配合市总工会对涉及保安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保安员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保安员解决困难,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矛盾;做好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工人先锋号”、“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保安员技能竞赛。办法要求,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为保安员投保保安员岗位意外保险和疾病意外保险,保险额度不得低于30万元。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办法要求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工作。意外保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
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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