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一是相关配套的措施没有跟上新法的步伐;二是对新法与旧法过渡中的相关问题没有处理好。
(1)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的配套措施滞后。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要体现立法者对受害人利益倾斜性的政策。虽然说第三者强制险在我国某些地方也实行了几年,但毕竟是缺乏经验;国外虽然有经验可借鉴,但是又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实际。所以,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者实际上还是采用一向的做法,先规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出台细则。因此,在现阶段,这个制度的实践还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例如:这个基金会的成立、资金的来源、管理细则(保险方面的管理虽然可以参照保险法,但是这个又是有别于商业性的保险,必须有独立的规定才行)、赔偿的执行、数额的支付、代位追偿权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出现。所有这些还是有待于实践经验的进一步总结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的。不过,目前虽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限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因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面对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就会说不清。作为衔接,中国保监会曾下发规定:10万元保额商业三者险暂代强制三者险的职能。
(2)新旧法过渡时期的习惯做法与新法不相适应。例如在以下6方面:保险公司方面、交警处理方面、机动车所有人方面、医院方面、司法程序方面、社会救助基金方面新旧法均有差异。
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