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9日上午,杜某开着新买的轿车到保险公司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刚到保险公司门口时,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孩子与人打架受伤被送到了医院。杜某来不及办理保险就匆忙开车加速往医院赶。不料,途中遇到葛某等行人闯红灯过马路,杜某因车速太快避让不及撞伤葛某,造成其10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杜某和葛某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现在,葛某要求杜某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杜某认为若按这种赔法,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基本上落到他一个人头上了。那么,葛某的要求有依据吗? 车主没买交强险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潘家永案例2014年8月9日上午,杜某开着新买的轿车到保险公司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刚到保险公司门口时,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孩子与人打架受伤被送到了医院。杜某来不及办理保险就匆忙开车加速往医院赶。不料,途中遇到葛某等行人闯红灯过马路,杜某因车速太快避让不及撞伤葛某,造成其10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杜某和葛某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现在,葛某要求杜某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杜某认为若按这种赔法,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基本上落到他一个人头上了。那么,葛某的要求有依据吗?说法为充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和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这无疑会侵害第三人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利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葛某的损失应当由杜某按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依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如果葛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赔偿限额,那么对超出的部分,应当由杜某和葛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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