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轿车驾驶过程中不慎挂撞行人,造成行人徐某受伤。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纠纷,并作出了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某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85301元,合计95301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原告徐某21761.4元;
三、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徐某鉴定费1500元;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新安村的徐某,2014年1月4日不慎被妻子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挂撞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原告徐某在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20761.42元,医嘱建休六个月。
原告伤情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遗有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20日。后期医疗费用需9000元。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投保交某险和不计免赔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终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在交某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中赔付了相应款项。法院依法根据审理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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