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5日,一家建筑公司为桑塔纳普通汽车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和三方责任保险,并在签署该法案时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40天后,这辆车在加油站与一辆长安货车相撞,造成长安汽车另一侧的两名受伤人员和两辆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建筑公司桑塔纳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4.1万元。
施工公司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和脱离险情时没有参加车辆管理办公室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又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为了索赔,该建筑公司在2000年6月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对1998年、1999年进行了年检。
保险公司处理这一案件有两个要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汽车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参加年度检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年检合格后对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另一种意见是,既然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未参加年检,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但应退还建筑公司所缴的保险费。应该说,保险公司的第二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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