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它是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起源于共同海损分摊制度,经过海上保险、火灾保险时代,在18世纪因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的出现和普遍发展而跨入现代保险阶段,19世纪末产生的责任保险和20世纪下半叶产生的科技保险,则使现代财产保险产生了新的飞跃。
对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一般而言,人们大多根据财产保险经营业务的范围,将其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广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包括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也包括在物质财产基础上派生出的财产相关利益、责任和信用。狭义的财产保险则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如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可见,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最高层级的概念,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广义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如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产成品等)与无形财产(如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也有学者根据财产保险承保标的的虚实,将其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具备实体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它在内容上与狭义财产保险业务基本一致;无形财产保险则是指以各种没有实体但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业务等。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的概念相加就等于广义财产保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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