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工作, 1996 年5 月, 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100 万元保额的养老保险, 年缴保费7 000 多元。根据付先生所投保险种的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年满55 岁时, 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100 万元。付先生每年均按期缴纳保险费, 但在1999 年5 月, 当付先生又要缴纳保险费时, 接到了保险公司内部的通知, 通知告知: 凡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投保此种养老保险的, 公司一律不再收取其续期保险费, 并要求这些投保员工退保。付先生心想, 自己虽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但在投保养老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建立的是保险合同关系, 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如果坚决不同意退保, 难道保险公司有权拒收保险费吗? 于是付先生向保险监管部门咨询, 监管部门答复, 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其家属投保本公司的保险, 其身份同样是投保人, 除非投保人自愿退保, 否则, 保险人只有在《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 才能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以投保人是内部员工及其家属为由, 拒收保费, 迫使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涉及到保险人的解约权问题。《保险法》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可以随意行使的,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一, 法定解除。即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 保险人才可以通过行使法定的解约权使保险合同得以解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中享有解约权: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3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 )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6 ) 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第二, 协议解除。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当出现某种情况时, 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 保险人在既未出现法定的解约事由, 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解约权的情况下, 不具有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除非投保人自愿要求退保或者经过投保人同意退保, 否则, 如果保险人采取拒收保险费的方式, 迫使投保人退保, 便构成违约,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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