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本案中,石某驾驶的出租车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由于张某的母亲死亡,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张某等继承人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该次事故出租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已全部使用完毕,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并驳回了张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人石某的雇主,应对交强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依责任比例承担了赔偿责任,即出租车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兴国县人民法院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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