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泵车在建筑工地上行驶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人伤亡,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年11月,赵先生在R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混凝土泵车买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2月,他又在T保险公司买了交通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1万元。去年9月,被保险车辆在建筑工地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因泵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泵车上的臂架被高压线吸附,导致站在车旁的马某触电身亡。三天后,赵先生向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赔偿21万元。
事发当日,赵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但均遭拒绝。为此,赵先生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水泥泵车在工作场所作业时致人死亡,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此次事故是赵先生的责任,其赔偿给死者家属的21万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因此,T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负责赔偿,R保险公司应当在剩余1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最后,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R保险公司支付赵先生保险赔偿金8万元;T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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