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傍晚,高某驾驶贾某的轿车驶入公路东侧沟内,导致车辆损坏,乘车人受伤。高某于次日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交警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报案的时间间隔过长,没有在第一现场报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某些事实无法核实清楚,存在司机酒后驾车、更换驾驶人等骗保嫌疑。贾某解释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上有两人受伤且伤势较重,急于救治伤者,加之司机没有经验,所以在事故发生10个小时后才向交警报案。对此说法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并拒绝理赔。为此贾某等人来到蓬莱市148协调指挥中心咨询求助。
148工作人员认为:车祸虽非第一现场报案,保险公司仍需理赔。贾某在交通事故发生48小时之内通知了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系被保险人的义务,亦未约定履行该义务的时间限制;贾先生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符合的规定。
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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