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海拔3640米,纳木错4710米,青藏铁路平均海拔4500米随着青藏铁路通车,到西藏去旅游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了。但高原反应的风险却在一步步逼近短期旅游的进藏者。该如何利用保险保障安全,来克服这一潜在的威胁?7月1日青藏铁路全线开通,极大促进了高原旅游产业,西藏游随之迅速升温。但对于短期进藏者而言,在饱览神秘、旖旎的风光时,还将面临高原反应的巨大考验。一方面是有调查显示,30%的进藏人员会产生高原反应,严重的还可能患上桅极大的急性高原脑水肿或急性高原肺水肿;另一方面是听到多个高原反应难获保险理赔的案例。进藏游客到底该如何全副武装,将自己保护到位?业内专家建议,要充分考虑到高原反应等因素,准备好适合的保险产品。
意外险最怕纠缠于意外的定义2005年,深圳退休教师邹先生参加了某旅行团到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随团缴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于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但在海拔3000米的松潘县川主寺镇,邹先生因严重的高原反应(高原缺氧)导致脑栓塞伴出血,医治无效在一个月后去世。事后,在申请保险理赔过程中,邹德家属和保险公司发生了激烈争论,并最终诉诸法院。购买了意外险,为何却不能顺利成章得到经济赔偿?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意外险条款中对于意外事件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旅游景点海拔很高,会有高原反应,参团之前游客自己应该有防范措施。所以高原缺氧只是外界条件,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所以他们认定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律师还说,邹老师是因为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也就是说,不是高原反应直接造成的死亡,属于间接因素,所以按照保险赔付近因原则,在意外险中可以不予理赔。当然,投保者仍然有理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争取自己的权利。
因为虽然高原反应可能不在意外的定义范围之内,但高原区域旅游却也不在任何一款意外险条款明文列出的免责事项之内(一般条款只是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列为免责)。以往也有成功的判例。如2003年5月28日,陈蕊萍在西藏旅游时,因高原反应抢救无效死亡。陈蕊萍的父母发现女儿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于是开始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原反应导致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绝理赔。陈的父母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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