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今日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决定》指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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