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廊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之积。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应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廊坊市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情况。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之积。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应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其中,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基准费率,以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生产范围为准,确定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5%,三类行业为3.0%—4.0%(其中非矿山行业费率为3.0%,矿山开采行业为4.0%)。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进行审核,每年核定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一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150%;下浮一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为50%。
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之积的规定,廊坊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5%,三类行业为3.0%-4.0%(其中非矿山行业费率为3.0%,矿山开采行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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