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消息:8月14日,记者从兵团人社局了解到,随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兵团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伞”。
目前除了兵团外,新疆公务员均未纳入工伤保险。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工伤保险和民政抚恤待遇并行,同类待遇项目不重复享受的方式,解决了公务员因工(公)受伤后部分待遇无法保障的问题。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无需个人缴费。
该《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陪护费的标准,即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本统筹区所在地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陪护费,解决了原有规定不明确、标准不具体、待遇不能落实等问题。
一直以来,企业与公务员养老保障的双轨制,特别是公务员不用缴费就能享受养老的“国家保障”,倍受质疑。其实,对于公务员群体来说,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短板”。
据专业人士介绍,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享受工伤待遇,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工伤待遇问题,他们因公受伤得到的保障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相比较低。同时,还存在认定范围窄,比如公务员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并不能算因公负伤,但这种情况在工伤保险中则被认定为工伤。
公务员“公伤”由民政部门负责,待遇包括国家补偿和民政部门抚恤待遇,“公伤”治疗期间的工资、补助的来源由财政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公务员“公伤”治疗由于只算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需要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加重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而工伤保险的诊疗范围、康复范围是大于医疗保障的,经确定为工伤后,员工发生的治疗、康复费用将全部由基金支付,而且许多治疗、辅助必需的项目、器材,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全额报销,即便将来旧伤复发,其发生医疗费用也将由基金支付。
目前,我区也正在研究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旨在尽早解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我区实行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需得到财政支持,还需解决部门管理问题。工伤保险由人社部门负责,抚恤待遇由民政部门负责。而待遇问题,即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障后是享受工伤和抚恤的双待遇,还是享受单待遇问题,目前还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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