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今天的故事之前,要先向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 代位求偿权 。如果看不懂文字,请看详解: ①第三人造成交通事故 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 ④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保险公司不是造成事故的一方主体,但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保险公司基于合同义务先行替代第三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看完名词解释,接下来讲发生在市民黄先生身上的故事。大家可得看仔细了,看看黄先生犯了什么样的错误?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法院为什么不支持他?
黄先生今年39岁,温州市区人。 去年6月1日,他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0.7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去年6月11日至今年6月10日。 去年11月19日,黄先生把车开到潘某开设的洗车场进行清洗。谁知,潘某在交车的途中,在龙湾区状元街道上京路47号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损伤不小。 潘某立即告知了黄先生,黄先生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案。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车内驾驶室脚垫卡住了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导致车辆失控,撞到田地隔离栏造成车辆大面积受损、底盘受损。 为此,黄先生花费了2.1万余元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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