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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交替之际工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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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新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4月2日公布,6月1日正式实施。新旧版本交替之际发生的工伤该如何赔偿呢?丹阳人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幸亏有律师帮忙,才得到了满

新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4月2日公布,6月1日正式实施。新旧版本交替之际发生的工伤该如何赔偿呢?丹阳人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幸亏有律师帮忙,才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王某,1991年出生,2014年1月18日20时30分,在句容某单位工作过程中,不小心压伤手指,导致右食指近节、中节骨折,内固定术后恢复,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6月份开始上班。2015年王某想换工作,与工作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一直未果,直到2015年5月24日才找到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袁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以后,向王某解释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2015年4月2日公布,6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旧的规定变动较大,尤其是在工伤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赔偿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方面,对于王某这个年龄段,按照旧的规定比新的规定要多赔偿好几万元。之后,袁律师于5月26日到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立案。6月8日开庭时,虽然已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后开的庭,但是在6月1日之前立的案,王某的工伤按照旧的规定获得了满意的赔偿。袁律师建议,法律规定经常更新变化,寻找专业的人士处理法律问题,可以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毕竟专业人士经常接触法律问题,相关的规定他们最清楚。旧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做明确数额规定,而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了确定的数额标准。在20岁至30岁这个年龄段,十级伤残在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会吃点亏。法律条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万元。关注我微信号:丹阳普法“丹阳普法”是您身边的法律专家,从此法律武器随身带。车险比价,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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