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而我国目前没有一个完整的巨灾风险机制。《法律适用》杂志日前刊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康的文章称,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地震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地震不应纳入不可抗力范畴,因抢险救灾和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李康称,目前,我国还没有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防灾减灾的基本法;虽有保险公司开展了地震保险,但都不够完善;无政府财政与保险公司的联动机制;无地震保险准备金、再保险机制等措施。我国并无专门针对地震灾害的保险体系,主要通过商业保险中的补偿来完成。
李康称,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虽然没有将地震约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事由,但一些保险公司仍以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拒绝赔付;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地震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捆绑在一起,以人身保险为附加险,财产保险为主险,当投保人在地震中死亡,则以地震是财产保险的免除责任条款,拒绝赔偿。
李康认为,我国应完善地震灾害保险体系,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应将地震纳入不可抗力范畴;因抗震救灾需要,采取排险、抢修、拆除等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或者公民、法人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李康提出,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地震保险法》,以弥补法律的缺失。同时,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及地震灾害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提示:我国法律上对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缺失,也同样出现在保险业。具体《地震保险法》的出台,可以为保险业在地震中的保险服务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保险服务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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