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驾驶员李某酒后驾车肇事者致人死亡,在申请办理强险赔付时,保险公司以李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回绝赔偿。接着,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中山区法院,要求法院诉请计付保障金十二万元。近日,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申诉了李某的诉请。
2020年5月22日夜里8点半,喝酒后的李某安全驾驶车子将行人横穿马路的路人沈某碰伤,而且开车肇事逃逸。经交管部门评定,李某理应担负关键义务。第二天零晨1点,沈某经医治无效身亡。李某过后向家属赔付救治费、伤残赔偿金、骨灰存放架行业、精神抚慰金等各种各样花费总共约五十万元。以后,李某向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理赔。
可是保险公司觉得,依据交通出行事故认定书,李某那天晚上归属于酒后驾车,在碰伤人后以肇事逃逸的方法避开酒精测试。另外,依据与李某签署的保险合同第9条要求,假如产生“驾驶员未获得安全驾驶资质的”“驾驶员喝醉的”“受益人有意生产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状况,保险公司能够免除责任。在5月27日,保险公司向李某送到了保险公司理赔通告,拒绝了李某的索赔。接着,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规定计付保障金十二万元。
法院案件审理觉得,在一般状况下,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归属于酒后驾车,就应当担负证明责任。可是此案状况独特,李某在喝醉酒交通出行交通肇事逃逸,使保险公司没法对其开展酒精测试,而李某也不可以出示沒有醉驾的直接证据。因此 法院觉得李某理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良影响。9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申诉李某十二万元的保障金需求,并由李某担负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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