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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知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申领临时车牌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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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领取临时车牌别疏忽,第三者义务强制险需高度重视,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单位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明文规定:“我国对机动车辆推行备案规章制度。机动车

    领取临时车牌别疏忽,第三者义务强制险需高度重视,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单位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明文规定:“我国对机动车辆推行备案规章制度。机动车辆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备案后,即可上路面行车。并未备案的机动车辆,必须临时性上路面行车的,理应获得临时性行驶牌证。”如今,“临时号牌”这一现行政策愈来愈为买车人所了解,但非常值得关心的是,在申请办理临时号牌后,买车人应当留意什么事宜呢?下边这一实例非常值得大家关心。

  案件介绍

  2011年3月25日,李小姐在湖北武汉市某汽车专卖店选购了一辆雪弗兰轿车,另外根据该店铺向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申办了临时号牌,有效期限半个月,至2011年4月1日止,只限在武汉内应用。同一天,李小姐向车险公司选购了提车保险,车险公司向李小姐出示了一张卡片设计机动性汽车保险证。商业保险证除注明了受益人、车牌号和机动车辆信息内容外,还注明承商业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为50000元,保险期与临时号牌一致。商业保险证身后右下方处用黑体字注明,保险条款范畴限武汉内。李小姐沒有为此车选购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交强险。

  第二天,李小姐授权委托盆友孙某某某将轿车开到湖北黄石市申请办理车牌,孙某某某在安全驾驶此车去上车牌的中途与占某某某的摩托产生撞击,造成 占某某某现场身亡。黄石市当地交通出行中队于出示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定孙某某某和占某某某对此次安全事故负同样义务。孙某某某与占某某某的亲属根据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展了调解,孙某某某赔付占某某某亲属290000元。李小姐做为买车人,与孙某某某一同担负了对占某某某亲属的赔付,并在2011年4月29日向占某某某亲属付款了290000元的赔偿费。李小姐在赔付结束后,向车险公司明确提出了索赔申请办理。车险公司向李小姐传出拒保通知单。李小姐不服气,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此案是一起涉及到一般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案子,基本事实非常清楚。彼此被告方的异议聚焦点取决于保险条款的室内空间范畴难题,即保险理赔地址是不是在保险条款地区范畴内的难题。

  (一)保险理赔地址是不是在保险条款地区范畴内

  车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的地区范畴理应与机动车辆的应用领域相一致,此案即然产生商业保险范畴之战,最先就必须掌握新汽车临时号牌备案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要求,“我国对机动车辆推行备案规章制度。机动车辆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备案后,即可上路面行车。并未备案的机动车辆,必须临时性上路面行车的,理应获得临时性行驶牌证”。国家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和第37条要求,并未申请注册备案的新选购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本行政部门管辖区内临时性行车的,签发有效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必须跨行政部门管辖区临时性行车的,签发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所述要求关键包括双层含意,其一,并未备案的机动车辆,在获得临时性行驶车牌后才能上路面行车;其二,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关键有二种,一种是有效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在本行政部门管辖区内临时性行车的车牌,一种是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十日跨行政部门管辖区行车的车牌。

  此案李小姐在拿车时,领取了临时号牌,依据其领取车牌的种类,决策了选购新汽车的行车范畴在武汉行政部门管辖区内,换句话说,李小姐选购的车子在申请办理宣布车牌以前只有在武汉行政部门管辖区内行车。李小姐假如必须将新买的车子行车到武汉市辖区之外的鄂州市申请注册备案上车牌,显而易见理应领取“必须跨行政部门管辖区临时性行车的,签发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

  《提车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要求,“拿车就是指……从市场销售地行车到选购人特定地址”。此案中“选购人特定地址”是由李小姐在申请办理临时号牌时决策的,即武汉行政部门管辖区,由此,车险公司依据李小姐出示的临时号牌种类审签保险条款范畴限武汉内的拿车保险卡,亦属有理有据。另外,车险公司出示的商业保险证內容李小姐也予认同,该商业保险证“保险条款范畴:限武汉内”与李小姐出示的临时号牌标明的“只限武汉内应用”相一致。因而,依据合同书的承诺,车险公司只对在武汉行政部门管辖区内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担负承担责任。李小姐的车子是在武汉市辖区外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车险公司回绝赔付于法有据。

  (二)被李小姐忘却的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交强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在我国推行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交强险规章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要求,在中华共和国地区路面上行车的机动车辆的任何人或是管理员,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购买保险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7条要求,领取临时号牌必须递交交强险凭证。此案中,李小姐在为新汽车选购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沒有购买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交强险,在这类状况下就开车上道行车,不但违背了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在客观性上也扩大了自身的法律纠纷和经济发展风险性。

  结果

  综合性之上剖析,此案李小姐为新汽车仅选购了第三者责任险,沒有购买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交强险,而新汽车保险理赔地址又不是在第三者责任险地区范畴内,因而,李小姐要求车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内赔付于法是沒有根据的,不可适用。最终仲裁委作出了驳回申诉李小姐要求的决策。

  此案表明,新汽车消费者一定要留意新汽车的临时号牌种类,在选购第三者责任保险时要与自身的应用地区和范畴相一致,要购买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交强险,不然将担负巨大的法律纠纷和经济发展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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