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上诉案,评定机动车辆驾驶证扣满18分不组成保险公司拒保的原因,驳回申诉保险公司上诉。
2011年4月28日,上诉人六安某汽运物流企业与被告保险公司就安全事故车辆明确保险合同关联。 2011年6月3日,该车辆在河南与“鄂E55165”大货车相碰,致“鄂E55165”大货车所述货品所有毁损,车里工作人员韩某、薛某、李某身亡。
汽运物流企业就被害方的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开展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理赔,保险险种为机动车辆损失险、强险及其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回绝赔付购买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害,原因是购买保险车辆司机王某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违反规定计分已达18分,且没有处理,属无照驾驶。一审人民法院诉请保险公司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气提到上诉。
六安魏都区法院觉得,司机是不是属无照驾驶,应以交管部门出示的行政部门公文做为评定的关键根据。此案中,河南固始县公安机关公安交警中队出示的交通出行事故认定书中,仍未评定王某无照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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