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部门统计分析,9月30日至10月7日,全国各地共产生路面交通事故68422起,涉及到伤亡的路面交通事故2164起,导致794人死亡、247三人负伤。在这种惨重的数据中,几例跟长途汽车相关的超大交通事故使我们印象深刻:10月7日,青银高速山东省段客车翻车,14人不幸遇难;10月5日,G4高速韶关乳源段产生超大交通事故,7人现场身亡;10月1日,京津塘高速,乘载德国游人的中巴客车与货车追尾后着火,6人不幸身亡,14人负伤。一幕幕惨案的身后,大家禁不住要问,在这种远途客车里,旅客的生育权是不是获得确保?她们是不是选购了商业保险?而谁又该为她们承担?
可否强制性旅客购购买保险?
《保险法》要求:“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务必商业保险的之外,车险公司和别的企业不可强制性别人签订保险合同。”汽运公司若强制性规定旅客购购买保险或强制将火车票与商业保险强卖,归属于违纪行为。
强险确保是不是充裕?
依照《交强险条例》的要求,全部在路面上行车的客车都必须购买保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下称“强险”),远途客车都不除外。但因为强险归属于强制商业保险,对安全事故的赔付额度有明文规定。比如,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义务,身亡伤残赔偿额度11万余元,医疗费赔付额度一万元;无义务,身亡残废诊疗一共赔付额度1.2万元。特别注意的是,赔付额度是对于一次安全事故的赔付额度,而不是对于单独人的额度,但长途汽车一旦产生安全事故必定会导致多的人死伤,这类状况下每一个人可以得到的赔付就屈指可数。比如10月1日德国游人安全事故中,6名逝者和14名伤员一共可以得到赔付十二万元,平均得到赔付6000元,相当于九牛一毛。
“座位险”是对策
“座位险”即“运营客车托运人责任险”,若旅客在乘座客车的全过程中,因买车人的义务,造成 客车产生车翻等安全事故而导致的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由车险公司担负承担责任。往往称之为“座位险”,是由于这一保险险种是依照载客量保险投保,依据载客量的不一样和保险费用的不一样,每一个坐位的保险费用从几十元到几百块不一。若客车存有超重状况,车险公司则未予赔付。现阶段,北京市、上海市等大都市和一部分省区的长途汽车广泛购买保险了“座位险”,但终究还并不是交强险,在许多 地域购买保险率还极低。在今年初施行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将购买保险“座位险”做为校巴上道的必备条件。在未来,大家期待愈来愈多的省区地域能够增加“座位险”的缴纳社保率,或是将其设定为强制商业保险,使旅客的权益获得利润最大化的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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