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私家轿车依次投保二份交强险,交通出行肇事后保险公司怎样理陪?近日,法院最终判决,由肇事车子投保起期在前的保险公司承担承担责任。
2012年1月24日,唐某安全驾驶其选购的二手小型越野车肇事,致一人身亡。本案在起诉中,法院查清肇事车备案买车人为李某,其产权过户前,原买车人在安徽省池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9月27日。产权过户后,李某又在江苏宿迁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10月2日。宿迁市某保险公司编造谎言,肇事车子产生反复投保交强险,应消除投保起期后面的保险合同。而芜湖某保险公司则编造谎言,商业保险标底出让后,受益人或买受人未立即通告本企业,故我企业不承担承担责任。
沭阳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此案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在商业保险期限内,依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每台机动车辆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反复投保的,并不可以完成投保人得到附加赔付的心理状态预估。因而,此案保险条款应由投保起期在前的芜湖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承担,投保起期后面的宿迁市某保险公司依规不会再承担。故裁定芜湖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付唐某财产损失11万余元。被告不服气上告后,二审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评价:日常日常生活,有一些买车人在选购车子后,为了更好地“双保”,在车子原来交强险的基本上,又再次选购了此外一份交强险。实际上,它是一种误会。《保险法》第56条要求,重复保险的投保人理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状况通告各保险公司,如投保人因为有意或过失未告之的,后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要求,明确提出消除保险合同的起诉。此案中,在依次二份交强险合同书均未消除的状况下,法院依照“前险负责任,后险没理”标准给予解决,是合理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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