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花2.2万元选购的小货车在投保后失窃,因保险公司回绝索赔,他告到法院,规定其付款保障金27040元。近日,丰台区法院评定保险公司应以车子具体价钱为标准明确保障金,裁定保险公司赔偿崔先生17600元。
2012年3月7日,崔先生花2.2万元选购了一辆小货车,车辆行驶证上记述此车应用特性为非运营,核准载客为19人。同一年9月29日,崔先生到保 险企业投保,在出示买车税票等以后,销售员为崔先生填好了投保单,但将核准载客总数写出了五人,应用特性为家中自购。彼此在保险合同中承诺,此车盗抢险保 险额度为3380零元,崔先生因此付款了保险费用2270.47元。
2013年3月20日,崔先生的车失窃,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崔先生沒有属实告之投保车子的有关精确信息内容,将核准载客19人阐述为五人,危害了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特性和利率的明确等为由回绝赔偿。后崔先生提起诉讼至法院。法院觉得,崔先生投保时递交的商业保险车子的车辆行驶证正本上确立记述了保 险车子的基本情况,但保险营销员却将核准载客总数写出了五人,并按家中自购车辆开展保险投保,扣除了保险费用,此不正确的义务应在保险公司。
但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保险费用不可超出商业保险使用价值,崔先生投保时盗抢险明确的保险费用是3380零元,而崔先生买车的具体价钱仅为2.2万元,超过一部分应评定为失效。由此,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按法律法规付款给崔先生的保障金应是2.2万元的80%,即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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