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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猝死不可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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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法院认定猝死不可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认定法医学上鉴定的“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

  法院认定猝死不可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认定法医学上鉴定的“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对投保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辩称,《法医学词典》对猝死的名词解释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的病变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而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丈夫并非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缺乏依据,故对周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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