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9时,为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在内蒙古的训练基地举行了阅兵仪式,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为建军节举行的阅兵。日本NIKONIKO也同时转播了这场阅兵式。日本网友第一次看中国建军节阅兵直播!直播中,日本网友纷纷感叹中国军事力量的强大,满屏的弹幕,满满的骄傲!“中国很强,现在的日本真的会输。”日本网友也感叹习大大是亚洲地区伟大的国家领袖。 其实,日本网友有所不知,作为国家的保卫者,政府十分关注军人的生命健康,并为军人投保了专业的保险作为保障。金融界保险频道获悉,军人保险制度早在1998年7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引发。 1998年7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印发《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的开始实施。 1998年8月,国家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对因战因公伤亡军人实行抚恤加保险的保障。 1999年12月,国家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在军地保险关系方面首次实现了衔接。 2002年9月,国家建立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制度。 2003年12月,国家建立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军人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军人配偶。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统一为全军官兵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2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自当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坐民用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亡的,保险公司将给予一次性保险赔付。 早在2015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作出制度安排。《指导意见》的颁发,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战略部署,填补了国家政策空白,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实现强军目标的军心士气。 《指导意见》明确,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支持、市场主导,不断创新保障方式、拓宽保障渠道、增强保障能力;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合理确定军地各方职责,密切分工协作,实现军民合作共赢;利用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研究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提高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团体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到2020年,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意见》还透露了,未来我国要建立健全军地统筹衔接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完善军地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根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调整完善军队投保交通意外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为军队人员及军人家属购买交通意外保险,军队人员及军人家属在乘坐依法运营的民用交通工具时不用再购买交通意外保险。 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职业风险、职业连带风险和社会风险损失时,给予军人或其家属的经济补偿,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现役军人依法享受的军人保险待遇有8项,即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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