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825号),正式颁布《健康保险统计制度》。这次颁布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继《交强险统计制度》、《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养老保险统计制度》之后推出的又一项专项统计制度,也是保监会自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这项《制度》既是对现有保险统计制度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又是对现有保险统计制度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建立《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意义重大 建立《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推动健康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健康保险是《保险法》中列明的四大类保险业务之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国务院23号文件指出,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都给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健康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今年一季度,健康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51.4亿元,同比增长66.3%。2007年,保险业在10多个省份的100多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从未来发展看,健康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据有关机构预测,到2015年健康保险费收入将可能达到1200多亿元。面对高速发展和潜力巨大的健康保险业务,必须有一套既符合实际需要,又体现一定前瞻性的统计制度为之服务。尤其是从去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会计准则,新准则对健康保险的核算管理变化较大。业务发展和制度变化迫切要求对现行有关健康保险的统计内容和统计方式进行全面的审视,迫切要求制定全面系统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对健康保险及相关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监会领导的指示,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启动了制度起草工作。保监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机关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很多保监局、保险公司给予起草工作以大力的支持。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目前已经完成制度制定工作,并进入健康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开发阶段。这套制度实施后,将能够全面反映新形势下健康保险的发展情况,特别是能够客观评价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健康保险的发展基础,推动健康保险的科学发展。 建立《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对现有保险统计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先后推出了保险机构人民币和外币业务综合统计制度,推出了《交强险统计制度》、《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养老保险统计制度》等专项统计制度,构建了宏观经济与保险业相互关系指标体系、保险机构资本结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跨境业务统计指标体系。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逐步完善了“全科目、大集中、全口径、分币种”的、综合统计制度与专项统计制度相结合的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这次推出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整个保险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项统计制度的又一次创新和发展。 主要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首次规范了健康保险及其相关业务分类,将受托业务作为保险常规统计内容纳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险统计制度的框架体系由“只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向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与受托业务”转变,保险统计的内容更加全面。 二是首次对自营业务和受托业务的共用明细分类进行了统一,根据风险特点和数据性质,理顺了两类业务的数理关系。 三是首次在健康保险领域引入了疾病发生率等险因统计分析指标,为今后积累风险数据作了有益的探索。 四是首次统一了产险、寿险公司相同业务的数据标准,为意外保险统计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的探索。 建立《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理顺健康保险数据体系的必然要求 保险业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大数法则”,这个法则的科学运用需要有大量科学的、规范统一的、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我国健康保险业务经营了这么多年,也积累了很多、很好的数据,这些数据在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发挥了重大作用。 毋庸讳言,现在的健康保险统计数据还很不完善,标准也不够统一,与业务管理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这次建立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构建了健康保险及相关业务统计信息结构框架,界定了关键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规范了业务分类方法,统一了统计口径和数据标准,强化了统计管理和监督。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一步一步地努力,逐渐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健康保险数据体系。 通过这套数据体系,可以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健康保险信息,更好地为健康保险经营管理和监管决策服务。但要说明的是,这套数据体系只是根据目前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制定的,并没有完全涵盖公司的全部数据需要。 建立《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科学评价健康保险经营绩效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尽管健康保险业务整体发展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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