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乘客郑某乘坐夏某的出租车,开门下车,任某酒驾电动车刚好从后方经过,撞上车门,导致任某不治身亡。关于此案件如何赔偿,引发争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今年3月29号深夜11点多,长沙五一路中天广场附近,牌照为湘AT3491的的士停在了路边,乘客郑茜茜像平时一样打开了车门。郑茜茜说,当时她也看了一眼后面好像没人,因为是晚上也看不太清,突然一辆电动车开过来,就听到砰的一声,然后就看到驾驶员倒在地上了。
本案中,驾驶员夏某、乘客郑某以及保险公司责任承担存在不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驾驶员夏某与乘客郑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双方各承担50%。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驾驶员夏某的应赔偿部分。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刘某与乘客姜某各承担50%,与保险公司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夏某与乘客郑某系共同过失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刘某与乘客姜某共同承担。
因造成任某死亡,司机夏鹏飞构成刑事责任,目前已被检方批准逮捕。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司机夏鹏飞向死者家属先行赔偿了68万元。事情到此并没有完,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既然乘客郑茜茜承担次要责任,理应要作出相应的赔偿,于是,出租车公司又一纸诉状将乘客和出租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为案情复杂,审判长决定暂时休庭,择期宣判。法庭会根据原被告双方给出的诸多证据、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死亡后果,是由驾驶员夏某、乘客姜某共同过失行为所造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出租车在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中,乘客郑某的过失行为是在驾驶员夏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延伸,在投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夏某与乘客郑某共同承担。
另外,死者任某不仅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已经违规,而且还酒驾电动车,速度过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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