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凌晨2时17分,南海救助局三亚救助基地接到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救助信息:据一名遇险人员的家属报警,昨天(30日)下午,两人(一男一女)驾乘一艘帆船到三亚海棠湾蜈支洲岛附近的的皇后湾海域游玩后失联,请求救助。
据了解,5月30日中午13时,两名帆船运动爱好者首次驾驶帆船在皇后湾游玩,不料大浪将帆船打至侧翻,两人手机由于泡水无法求助,随即爬上船体侧面等待救援,遇险帆船和人在海上随风漂流。
下午6点,家属发现两人未归于是报警。南海救助局三亚基地救助应急队员将遇险人员转移至救助艇上。通讯员 饶文锋 摄接警后,三亚救助基地应急队驾“南海救301”救助艇紧急出动,当日凌晨5时20分,经过3小时夜航,救助艇抵达现场,根据对现场风海流的判断,应急队驶往蜈支洲岛沿岸海域展开搜寻,一小时后,搜救人员在离岸两三海里的地方发现失事帆船和失联的两人。经察看,该帆船为双体帆船处于侧翻状态,遇险人员状况良好。
海上自然灾害险,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浮冰。
海上意外事故险,例如:火灾、爆炸、搁浅、触礁、碰撞、触碰、沉没、倾覆、失踪。
一般外来风险,例如:偷窃、淡水雨淋、碰损破碎、包装破裂、沾污、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
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窃盗、海盗、抛弃(共同海损)。
很明显,“海难”不是指投保的标的物在海上发生的任何意外损害。必须是海‘的’危难。同样,也不是所有由海作为直接原因的损失或损害都包括在这一词中。比如,并不包括由风浪所必然造成的后果,如磨损和锈蚀。必须是意外损害,而不是航程中预见必然会发生的事件。保单的目的是为可能发生的意外,而不是为必然发生的事件给予补偿。
有人认为它只包括极端强烈的风浪造成的损失。小编认为这一解释又太狭隘了,不符合先例和一般的理解。毫无疑问,在良好天气时船舶触礁沉没,也属于‘海难’造成的损失。同样,如果一艘船撞上了另一艘,即使碰撞是由于对方的过失造成的,所产生的损失也属于这一类型
海上保险的主体是指参与海上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各国海上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海上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机构、个人保险人等。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取得保险人资格;二是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范围的资格。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海上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投保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作为海上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投保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地分析判断其投保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后果。
(2)具有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没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就不会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作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保险标的之间有利害关系,也即有保险利益。二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直接承受损害后果。就大多数国家的海上保险实践而言,若投保人为自身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以上就是对海上保险的介绍,上述案例中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如购买了海上保险且在保期内,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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