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先生负主要责任。酒检显示,33.9 mg/100ml。保险公司以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而一杨先生酒驾后肇事,保险公司却因未达到醉驾标准进行了赔偿,关于被酒驾和酒驾未达标的理赔,保险公司正常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
被酒驾:济南一个公交司机因为早餐吃了几个蛋黄派而“被酒驾”了,罪魁祸首是蛋黄派制作过程中添加的酒精。“吃蛋黄派被酒驾”的议论还没停歇,杭州又有网友爆料,说他因为车上用了含酒精的香水,也被测出了酒驾数值,还有网友说,吃了熟透的榴莲,也可能“被酒驾”。
民警经络分析说,车里摆了含酒精的车载香水,“被酒驾”的可能性极低,但吃了含酒精的食物,比如烂熟的榴莲,在进食后的短时间内,的确可能被测出酒驾数值,但一般10分钟以内就能挥发掉所含的酒精,保险起见,开车前不要吃得太多,但如果因此被查出酒驾也可以向交警说明,等待15分钟后再次测试,一般就不会有问题了。
而此类现象并非酒驾,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正常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酒驾未达标:酒驾未达标后的肇事争议焦点在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免责的条款中的“饮酒”该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饮酒”驾车
一般在机动车商业险的条款中都会规定,在驾驶人饮酒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是“饮酒”的概念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这就涉及如何界定“饮酒”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一般认为只要喝酒了就应当认定为饮酒。但在牵涉争议时,何谓饮酒必须依法界定。交通事故中的酒后驾车包括驾驶员饮酒和
驾驶员醉酒两种情形。根据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小于临界值20mg/100ml,故不属于饮酒驾车。
其次,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认为,在商业保险中不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什么程度,只要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而杨某认为,应当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饮酒”。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这涉及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解释:第一,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三,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解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关于此项内容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的,否则该原告可以以此抗辩,该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遇酒驾伤人当赔: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七条格外引人瞩目: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意味着,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而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仅仅是1万元,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明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
酒驾伤人,保险公司为何要理赔?这还得从交强险的设立说起。
所谓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记者在采访时,获知保险公司一般都持这样的观点:交强险承保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保险人给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因为责任风险可以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机动车并不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而在道路上行驶,这时责任风险无法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保险公司也不应该仍旧按正常情况承保责任风险。因此,在这些特殊的情形下,应该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风险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
上位法优先原则
道路交通法规定须遵守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此就有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认识不同,因此判决也多有不同,有的判保险公司免责,有的令保险公司担责。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发生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法律,即确定保险公司惟一的免责事由只能是受害人故意。而且,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可以看出,醉酒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肇事者责任不免 保险公司可先赔再追偿
但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绝非是终局责任,因为这样既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又能防止增加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艳艳法官撰文认为,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面帮助投保人从赔偿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能给予受害者及时有效的赔偿。但是,保险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投保人分担损失的时候,也会难以防止由此导致的投保人道德上的风险。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保险给付责任不能成为诸如无证驾驶之类违法犯罪者转嫁风险、逃避责任的手段。所以保险公司在承担了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酒驾的肇事者进行追偿,使其获得应有的惩罚。
据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伤人保险赔偿也进行了明确: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在保险公司现行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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