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市场上众多保险产品,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近来,不少人咨询太平洋人寿的金享人生保险,小编咨询了保险专家,总结下来,希望为投保人带来帮助。
网友提问:太平洋人寿的金享人生保险怎么样?
我30岁投的保,到60岁时年金转换可以领够自己交的保险费吗?
保险专家回答:太平洋人寿的金享人生保险计划是由两个产品组成,主险是终身寿险,附加险为提前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而且是保额分红的产品,还附带年金转换条款,是一款不错的产品。该产品含重疾、保障、养老几项功能,根据投保人需要提供保障,虽产品价格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略高,但产品形态不错。按照该公司的利益演示表,60岁时主险的现金价值已经超过您的累计所交保费,还有附加险现价和特别红利,还能转换成养老年金。
保障利益如下:
1、 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 重疾保障:如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41734元,此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106300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你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线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以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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